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830號聲 請 人 保生宮法定代理人 陳昌鈐代 理 人 洪大明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邱炫根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南市○○區○○里00鄰○○路○段000巷00號之2」,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佐,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即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