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繼字第97號聲 請 人 魏貴圓
林孟加郭凱綾林美晴郭凱翔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曉禾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林見胡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死亡,其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為嘉義縣梅山鄉,此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