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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8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1853號債 權 人 東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惠珍即伊士美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5年3月30日通知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公司大小章,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7日寄存送達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