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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110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送達代收人 王舒薇債 務 人 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莊皓尹人

黃明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7,756,7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莊皓尹、黃明燦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兩份(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整、1,000萬元整(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22%計算(中華郵政二年期加年利率0.5%,目前中華郵政二年期為1.720%,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10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相對人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三人之債務有未依約履行之情事(證四),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立約人…對第三人之債務有未依約履行或有違約情事」,聲請人得主張債務全部到期,此業經聲請人寄發存證信函(證五),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17,756,70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六),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兩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兩份。三、利率表乙份。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影本乙份。五、存證信函影本乙份。六、放款帳卡四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附表115年度司促字第000110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莊皓尹、黃明燦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22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莊皓尹、黃明燦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22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莊皓尹、黃明燦 自民國114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22 004 新臺幣783251元 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莊皓尹、黃明燦 自民國114年1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22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莊皓尹、黃明燦 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莊皓尹、黃明燦 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莊皓尹、黃明燦 自民國115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4 新臺幣783251元 川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莊皓尹、黃明燦 自民國115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