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49號債 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代 理 人 姚向蓓債 務 人 李靜園即拉凡德手作坊竹東東寧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㈠債權人請求已到期未付租金新臺幣56,800元及自民國114年8

月28日起算利息部分,截至本院收受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日即民國115年1月6日止,債務人遲付期數為5期,金額共計71,000元,其餘到期日尚未屆至,債權人尚無從行使追索權,又債權人僅得請求各自遲延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㈡債權人請求違約金新臺幣38,340元及車輛價金新臺幣290,000

元部分,依兩造所簽訂車輛租賃契約書第8條第1項:「本約期滿或終止時,承租人應將租賃車輛交還出租人。對於租賃車輛造成之損壞或損害,承租人應全額賠償」、第9條第1、3項:「承租人若違反本契約及租賃附表任何約定事項時,即為違約。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得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後,承租人除應立即返還租賃車輛並付清已到期未付租金及其他應付費用外,尚須給付出租人違約金」,債務人既逾期給付車輛租金,應屬違約事由,依上開約定,尚需債權人以意思表示通知債務人終止契約,本件契約始為終止,而得請求違約金及形同車輛滅失之價格損失。惟債權人於陳報狀自承存證信函寄至債務人新竹縣竹東鎮登記址因未予收受而遭退回,亦未見債權人提出另送達負責人新竹市東區戶籍址之相關終止通知,依法尚不生終止租約之效力,此部分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民國)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 1 14,200元 114年9月28日 16 2 14,200元 114年10月28日 16 3 14,200元 114年11月28日 16 4 14,200元 114年12月28日 16 5 14,200元 115年1月28日 16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