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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28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2876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債 務 人 葉修維

曾玉瑩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8,392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葉修維前就讀修平技術學院時,邀債務人曾玉瑩為

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金額210,640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㈡債務人葉修維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相關規

定,偕同債務人曾玉瑩辦理緩繳本金並自付利息,依約應按月付息並於本金應還日起,併同本金分期償還。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惟債務人葉修維自應還款日民國114年12月01日起,並未依約

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138,392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曾玉瑩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第五一0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