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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373號債 權 人 林郁潔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恒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違反上開管轄規定之聲請,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恒琳住雲林縣麥寮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於新竹縣購物置產、工作已數年之久,委託投資契約書系於新竹縣簽訂云云,未提出客觀之事證足認當事人已久無居住該原登記戶籍之地域,並已變更意思以新竹為住所,是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