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39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3978號債 權 人 鄭曉慧債 務 人 哪噠室內裝修設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孟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新臺幣55,000元。依新竹市政府消費申訴案件調紀錄書載明:雙方同意企業經營者即債務人哪噠室內裝修設計開發有限公司返還債權人鄭曉慧新臺幣66,000元,並自民國115年3月2日起至清償完畢之日,按月於每月25日前給付新臺幣11,000元。觀債權人所提出之文件,雖債務人履行一期後即未再付款,兩造之分期清償亦無約定加速條款,即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則便無從僅由債權人單方片面主張,即可變更為視同全部到期,故債權人僅得就分期清償而已到期之部分聲請支付命令,職此,債權人於115年5月5日提起本件聲請(本院收狀日),截至目前本件已到期之部分應為114年4月至同年5月共計2期之分期款項22,000元,是本院爰准予核發此部分之支付命令如第一項所示,並駁回債權人其餘未到期部分之聲請)。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