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91號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債 務 人 范芝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1,6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范芝瑜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民國115年1月4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49,821元(約定條款第1條第6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民國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利息計算:1,559元 (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0元(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235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附表: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821元 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