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431號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楊予銣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信鷹通信有限公司、高銘鍇即高南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信鷹通信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7年8月25日廢止登記在案,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文到5日內補正:「㈠查報債務人信鷹通信有限公司是否有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有,請提出相關清算備查資料,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為該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㈡承上,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如董事為法人,請併列其法定代理人),請更正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該補正通知於民國115年2月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為憑,債權人雖於民國115年3月24日提出民事陳報狀,惟僅檢附債務人信鷹通信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債務人高銘鍇即高南富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未補正完全,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