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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5號債 權 人 周本泰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碧霞、周本裕、周宗煌即周本謙之繼承人、周宗源即周本芳之繼承人、周宗儀即周本芳之繼承人、周若穎即周本芳之繼承人、周庭卉即周本芳之繼承人、商修嘉即周碧珠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等間前因分割遺產訴訟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判決確定,債權人主張於上開案件中支出鑑定費用新臺幣48,000元,請求債務人等應給付該筆鑑定費用而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債權人請求之鑑定費用核屬上開分割遺產事件之訴訟費用範圍,則聲請人如欲請求訴訟程序中所預納之鑑定費用,應循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取得法院之確定裁定後即可持之作為執行名義,應無單獨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再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支付命令,即屬無權利保護必要,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