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609號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家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IKHA PUTRI MULYAWATI伊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給付價金新台幣(下同)14,320元及其利息,並提出空白買賣契約影本、債務人居留證影本、內部出貨紀錄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像檔影本等件為證,惟空白買賣契約書無法據此認定兩造間確有分期付款買賣合意存在,而債權人提出之內部出貨紀錄亦為其自行繕打製作而不具客觀性,付款收據影檔亦未完整顯示交易相對人身分,形式上尚難認定兩造間確有債權債務之關係存在。是以,依卷內證據為形式上觀察,既不足使本院認定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確有其主張之價金、利息債權存在及其具體數額,債權人亦未能提出其他必要證據以釋明之,則本院自不能依其片面之詞而率爾認定相對人有給付義務存在,故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