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5670號債 權 人 劉諭蒨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桂春即竹風農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債務人楊桂春即竹風農園對債權人負有債務,前經債權人向鈞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993號聲請移轉債務人楊桂春即竹風農園對第三人林肇勇之薪資債權,債務人應將林肇勇之薪資依移轉命令內容移轉予債權人,債務人共計欠債權人384,000元,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詢稅籍登記資料,債務人竹風農場現非營業中,第三人林肇勇現有無在職不明,且債權人未提出第三人每月受領之薪資數額,無法釋明債務人實際應移轉之債權數額。又本件債之關係存在於何者之間未臻明確,應經證據調查程序,與督促程序係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之制度本旨有違,亦難認聲請人已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故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債權人如須調查證據方能主張權利者,應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起訴主張,以維權益,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四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