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811號債 權 人 陳怡君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藍志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償還新臺幣49,333元之借款,並提出兩造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為證,惟本院依債權人所提之資料形式審查後,僅憑對話紀錄截圖仍無法釋明實際債務人借款金額及剩餘債權為何,且債權人亦無提出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證明文件,難認債權人之請求已為足夠之釋明。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