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61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6169號債 權 人 李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復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釋明其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 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清償代購監視設備之器材費,並提出存戶交易明細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為證,然觀之該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無法得知對話對象即為所指之人,債權人之請求亦未提出其他釋明債權存在之文件,致本院難以僅從單方片斷截圖形式認定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確有如狀內所請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債權人如須調查證據方能主張權利者,應循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起訴主張,以維權益,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