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360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債 務 人 明皓牙醫診所兼 法 定 黃明燦代 理 人債 務 人 莊皓尹
一、債務人明皓牙醫診所、黃明燦、莊皓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955,308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明皓牙醫診所前邀同相對人黃明燦、莊皓尹為連帶
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整,利率現依年利率2.5%計算(依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78%計算,目前為1.72%,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㈡詎相對人明皓牙醫診所之連帶保證人黃明燦、莊皓尹遭其他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依前揭契約第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款之約定:「立約人或連帶保證人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此經聲請人於115年7月2日對相對人等寄發存證信函,聲請人迄今仍有6,955,30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