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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促字第 72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促字第7232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裴青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裴青河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已出境,並於民國115年5月18日遷出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為憑,核需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