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155號聲 請 人 卓政男即卓振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卓振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6年2月9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2月9日就任為卓振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42號聲報清算人准予備查,惟因公司尚有存放於台灣銀行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待撥還致影響清算所得申報及剩餘財產分配,致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115年度司司字第42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6年2月9日完結卓振利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