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林駿崴即建沅國際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完結建沅國際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113 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部分債權債務(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等)尚未完全收回及付清,導致無法於展延清算期間至114年12月27日內完結清算,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7年度司司字第114號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4號、108年度司司字第83號、109年度司司字第9號、109年度司司字第119號、110年度司司字第5號、110年度司司字第86號、111年度司司字第5號、111年度司司字第112號、112年度司司字第8號、112年度司司字第99號、113年度司司字第3號、113年度司司字第118號、114年度司司字第4號、114年度司司字第121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5年6月27日完結建沅國際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