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司字第41號聲 請 人 范揚生即宇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宇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宇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並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司字第171號乙案准予備查在案。現聲請人業依公司法相關規定,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檢具收支表、損益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等,依法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情。
二、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債務未為清償,即可因清算人「形式上」完成清算程序認為清算完結而使法人人格消滅,其結果將使債權人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是以公司清算人於執行公司之清算時,必須完成上開法定之職務後,始得謂已清算完結,而可向法院為聲請清算完結。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宇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固據其提出收支表、損益表、剩餘財產分配表等。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函查宇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申報是否核定,經該分局函覆宇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於查詢日115年3月2日無清算核定資料,有該所115年3月2日北區國稅竹東營字第1152566118號函可憑。
經本院轉知聲請人就上開尚未核定乙節表示意見,聲請人於收受後僅提出「清算申報收據聯」,並未提出該清算申報是否業已核定之證明文件,是本院無從審認該申報是否核定。既聲請人之稅務清算申報尚未核定,顯難認聲請人已了結宇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