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聲字第145號聲 請 人 新竹縣橫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志弘相 對 人 劉倗上列當事人間確定執行費用額事件,本院115年2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徐煒傑」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志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旨揭裁定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誤繕為「徐煒傑」,此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