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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聲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聲字第362號聲 請 人即債 權 人 韓文澤相 對 人即債 務 人 台灣大協恒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祝舜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壹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9109號執行完畢,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 項之規定,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因前開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所支出之費用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費用,有各項收據影本在卷可稽;編號7、8所預支之拆除費用則為兩造所不爭執,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9109號拆屋還地執行事件卷宗內所附之民國115年3月24日執行筆錄審核無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附表:

編號 費用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執行費 1,788元 2 測量費 10,000元 3 調查財產費用 500元 4 戶政規費 15元 5 抄錄公司登記費 60元 6 員警差旅費 1,600元 7 聲請人代僱國信鋼骨工程預支之拆除費用 66,750元 8 聲請人代僱荃晟工程有限公司預支之拆除費用 86,500元

裁判案由:確定執行費用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