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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聲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聲字第66號債 權 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智勇 Ljaucu • Zingrur債 務 人 賴木村上列當事人間確定執行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確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6607號交還土地案執行費用額,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臺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裁判案由:確定執行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