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29478號債 權 人 陳秀貞債 務 人 田雅萱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金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29478號返還金錢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陳報債務人財產所在地在臺中市,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以裁定將本件返還金錢強制執行事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然債權人具狀表示「本案件已不用移轉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然後也不再為債務人田雅萱對第三人錦有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本人願以此狀先撤回該部份之執行聲請」等語,有債權人民國115年6月26日狀附卷可稽,是本件已無移轉管轄之必要,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29478號返還金錢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5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爰依職權予以撤銷。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