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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360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36084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代 理 人 張芝雯債 務 人 王春祥債 務 人 王存忠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據債權人陳報債務人王存忠財產所在地在宜蘭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