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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378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37800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代 理 人 張光怡債 務 人 吳家賢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懋新鋼鐵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查其郵局開戶資料,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自第三人處退保。是本件並無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而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債務人係設籍於苗栗縣,應推定其戶籍址為其住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足參。是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