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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380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38070號債 權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債 務 人 DAPO MARIA ADELINDA DUGAY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勞務報酬債權與退稅款債權,而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所在地均在桃園市,是衡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即有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