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39126號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代 理 人 郭書妤債 務 人 李金山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此所謂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係指該第三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而言。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執行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債權,惟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帳戶係開設於成功郵局(址設臺東縣)。是衡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