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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330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33082號債 權 人 林哲男債 務 人 亞外. 李慕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為坐落於桃園市之土地及建物。前開不動產非位於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