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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414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41428號聲 請 人即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楊敏華相 對 人即債 務 人 陳麗珍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三十日所為之一一五年度司執字第四一四二八號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按裁定並非不變期間,故當事人依裁定應補正之行為,雖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但於法院尚未認其所為之訴訟行為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前,其補正仍屬有效,法院不得以其補正逾期為理由,予以駁回;如裁定未經公告,當事人於原裁定送達對其生效前已補正者,其補正應屬有效(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169號裁判、103年度台抗字第59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原未提出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4日定期命聲請人補正,該補正命令於同年月17日送達聲請人,而聲請人屆期未補正,經本院於同年月30日裁定駁回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該裁定於同年9月2日送達,惟聲請人亦於是日補正之,故本件於前開駁回送達聲請人前,聲請人既已補正,其瑕疵已治癒,依上開裁判意旨,前開駁回裁定並無必要,爰撤銷之。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