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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515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51599號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劉漢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張世杰、詹鳳蓮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5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案由欄中關於債務人張世杰、詹鳳蓮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金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張世杰、詹鳳蓮」。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二人住所均係在嘉義市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張世杰、詹鳳蓮二人住所均係在嘉義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旨揭裁定漏載債務人金禾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理由中漏特定債權人請求執行之債務人姓名,此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