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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6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675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債 務 人 林家妤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以住所地位於臺中市之債務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之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加保及人身保險投保資料,因上開第三人及債務人住所地均位於臺中市,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