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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執字第 7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755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債 務 人 羅曉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設籍於桃園市,且聲請狀內陳報債務人現今尚無可供執行之財產,債權人為中斷時效聲請換發債權憑證等,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所在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