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執字第9194號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代 理 人 黃楷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邦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一百一十五年度司執字第九一九四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三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裁定期間並非不變期間,故當事人依裁定應補正之行為,雖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但於法院尚未認其所為之訴訟行為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前,其補正仍屬有效,法院不得以其補正逾期為理由,予以駁回(最高法院51年度台抗字第169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5年3月13日就本件所為之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係以債權人經通知補正後仍未繳納執行費為由,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前開應補繳之執行費,依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單所示,雖於系爭裁定作成之115年3月13日仍未解繳國庫,惟依國庫銀行開立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備註欄記載,債權人於115年3月6日即已至本院以刷卡方式繳納執行費,則依前開說明,其補正自屬有效,爰撤銷系爭裁定,就本件續為執行。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