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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家全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家全字第3號聲 請 人 A0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02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額及代墊扶養費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得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聲請,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71條著有明文。次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之請求,係指債權人已在或欲在本案訴訟請求之標的、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則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諸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法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意旨參照)。

若債權人未就債務人有何「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形為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以擔保補足釋明之欠缺,自不應准許其假扣押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提出離婚等請求,聲請人則提起反訴,現經本院以114年度婚字第90號、114年度家親聲第175、188號與114年度家婚聲字第9號(下合稱兩造離婚等案件)審理在案。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代墊三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為新臺幣(下同)5,515,000元,另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而相對人婚後財產至少有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所得(下稱安達保險利息)周年利率7%推估本金41,193,114元、新竹縣○○市○○○街0號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現值共計49,950,000元、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停車場租金(下稱竹北市停車租金)收入2,700,000元及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2房地增值11,930,000元,另聲請人婚後財產不動產財產總額僅1,650,420元,112年薪資所得為360,000元。基此,相對人之婚後財產至少有105,773,114元【計算式:00000000元+0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0元=000000000元】,上開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代墊扶養費部分,併同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之金額,顯逾3,000萬元。再相對人112年度除有一筆2,883,518元(即安達保險利息),未見相對人有其他薪資所得及收入,且相對人之竹北市停車租金每年約900,000元未記載於其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所得,況相對人過去大多時間在中國工作之情,相對人有將資產移挪至海外,隱匿財產之虞。再者,相對人以其所有系爭房地分別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26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8,240,000元、113年9月9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8,580,000元,然相對人既於112年已有2,883,518元安達保險利息所得,實無藉由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取得資金,則相對人將系爭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舉,有將系爭房地價額先行挪為己用,顯有隱匿財產之虞。又相對人於兩造離婚等案件所提出存款交易明細,其於中國銀行113年6月20日之存款餘額為人民幣9.27元,於中國信託銀行112年5月13日之存款餘額為234,510元,惟依相對人因安達保險利息周年利率7%推估本金41,193,114元收入得以投資,且其經營竹北市停車租金三年至少2,700,000元之收益,則相對人之存款理應顯大於上開中國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之存款餘額,則相對人顯有隱匿財產之虞。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予裁定將相對人所有之財產於3,0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

㈠、假扣押之請求部分:聲請人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相對人已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聲請人亦提出代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反請求等情,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在卷可佐。是聲請人主張倘判決離婚確定,聲請人應可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有聲請人所提之兩造之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影本在卷可佐,堪認聲請人對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已為釋明。

㈡、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就系爭房地設定高額抵押權系爭房地乙節,惟相對人所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日期均為兩造離婚等案件起訴前所為,自難認相對人斯時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係基於隱匿財產或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之意圖,併參以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至今,依現存證據亦無遭查封拍賣之紀錄,自難認相對人設定該最高限額抵押權後,有瀕臨成為無資力而有將來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況依聲請人所推估系爭房地價值為49,950,000元,如清償第一、二順序最高限額抵押權後至少還有23,130,000元【計算式:00000000元-0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0元】,另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影本所載,其所有之竹北市○○段000地號土地價值為40,901,844元,則上開不動產合計價值仍超出聲請人本件聲請所欲保全債權數額,故本案顯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形。至於聲請人稱相對人工作狀況不明等情縱屬為真,亦難逕以此認定相對人有陷於無資力之狀態。是聲請人就假扣押原因之釋明尚有欠缺,縱令聲請人有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表示,仍不符假扣押之要件,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不合而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