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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拍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26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其提出新竹市○○段○○段00地號土地暨其上1885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未陳明相對人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8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