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拍字第139號抗 告 人即相 對 人 賴易秀抗 告 人即關 係 人 亞帝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民前列賴易秀、亞帝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本院115年度司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抗告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15年8月10日新院瑞民祐115司拍139字第33804號通知於收受本通知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此項裁定已於115年8月13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