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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暫家護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暫家護字第58號聲 請 人 邱曼凝上列聲請人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證物釋明相對人A02於聲請狀所載之家庭暴力行為外,有無其他慣性施以暴力行為之事實或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攜帶證物或證人到庭以言詞說明。

理 由

一、按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書面聲請保護令者,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聲請人欠缺如主旨所示應補正要件,爰依法定期命補正。倘若聲請人無法以書狀補正說明並提出證物,則得以於主文所示期間偕同證人並攜帶證物到庭說明,以代替書狀補正。

三、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5款、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裁判案由:暫時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