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6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 住新竹縣○○鄉○○村000鄰○○路00 巷00弄0號三樓聲 請 人即債務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00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2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應予延長二年(即自民國115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7年8月31日止,共二十四個月停止履行),自民國117年9月1日起之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依更生方案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0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其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10日以本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2號裁定認可並確定在案。聲請人本應依認可之更生方案內容履行,然因聲請人陳報自115年8月25日入監執行,故以其收入狀況將大幅縮減而有致更生方案履行遇有困難之虞為由,向本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限在案。
三、前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5年執字第3441號執行傳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法院在押簡列審核無誤,是可認為真實,聲請人現確實有不能維持原先收入以供支應更生方案情償之情形,其以上情聲請延長履行期限,自屬有理,在衡諸前開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本院認為應予准許其延長履行期限之聲請,以利更生方案之履行順遂,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