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6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 住新竹縣○○鄉○○村000鄰○○路00 巷00弄0號三樓聲 請 人即債務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00聲 請 人即債務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間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蕭彥婷送達代收人「陳盈羽」之記載,應更正為「張裕謙」。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