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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23號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相 對 人 陳羿伶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一事通知相對人,然因其設籍戶政事務所無從為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各乙份為證。而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新竹市○區○○街00號(新竹○○○○○○○○),此有相對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