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124號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相 對 人 劉志陸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志陸現設籍於新竹○○○○○○○○,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過程,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6825號債權憑證(上載原債權人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核屬實,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