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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243號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永鴻相 對 人 童文輝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惟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戶政事務所行方不明,致債權讓與通知函無法送達,聲請人為求維護權益,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函、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5003號債權憑證、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情,已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函、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5003號債權憑證等件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最新戶籍資料、出入境資料及在監押資料等查核無訛,並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