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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聲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353號聲 請 人 蔡雅晴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彭雨辰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和第26條第1項暨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7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惟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及第26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