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395號聲 請 人 佳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文琦代 理 人 江劼修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寶珠間房屋回復原狀等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聲請人前曾提供擔保金新臺幣425,483元,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409號提存在案,聲請人已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並提出本院108年存字第409號提存書、108年度訴字第630號民事判決、蘆竹大竹郵局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並未敘明法律依據為何,是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9月15日以新院瑞民祐115司聲395字第39704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之法律依據暨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15年9月18日合法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仍未為補正,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物,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