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423號聲 請 人 廖文權
廖妍熙前列廖文權、廖妍熙共同代 理 人 王彩又律師相 對 人 曼德州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增資認股法律關係失效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審司調字第54號),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二名股東,是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提起本件調解之聲請,相對人公司已無法定代理人可行使代理權,是依法聲請選任相對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調解事件業經本院115年度審司調字第54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惟前揭聲請調解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有該事件卷內駁回裁定可參,是該聲請調解事件之繫屬既已消滅,即無再為相對人公司裁定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是聲請人本件之聲請已無必要及無理由,爰予以裁定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