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李桂英相 對 人 張銀昌相 對 人 張禎華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相 對 人 葉碧華兼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楊茂榮兼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楊茂杰兼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楊桂兼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楊兆東兼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楊振坤兼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楊振輝兼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楊振炎兼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楊美燕兼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陳美慧相 對 人 陳偉政相 對 人 陳偉立相 對 人 曹清福相 對 人 楊周月嬌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吳重燦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吳堃榮即楊文賢之繼承人上一人之輔助人 林展慶
吳郁宣相 對 人 吳浤松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吳德村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吳瑞瑛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萬金隆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萬潭宏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萬金鉛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蘇沛綺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蘇宥凱即楊文賢之繼承人前列 二 人法定代理人 徐淑慧兼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蘇安泰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劉家渝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劉佳欣即楊文賢之繼承人前列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劉子仲兼前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蘇雅惠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萬金鳳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陳晃旻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陳美菁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段金璇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陳冠傑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陳冠妏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陳憲清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楊憲明即楊蔡碧雲之承受訴訟人(楊文賢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楊竣淳即楊蔡碧雲之承受訴訟人(楊文賢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人 呂美怡即楊文賢、楊凱戎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楊宇庭即楊蔡碧雲之承受訴訟人(楊文賢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王美花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楊麗香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楊建忠兼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曾靖鈜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曾靖茹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曾家鴻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曾怡宣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曾志勝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曾麗美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曹金鳳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徐國寶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徐國輝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徐秀蘭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吳添進即吳海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吳富美即吳海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吳滿美即吳海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吳建松即吳海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吳惠珍即吳海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吳惠英即吳海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吳陳美玉即吳海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吳煜文即吳海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吳煜中即吳海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吳淑婉即吳海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鄭炫晃即吳海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鄭洵錚即吳海之繼承人相 對 人 鄭綺錚即吳海之繼承人相 對 人 彭垣宏即吳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楊周月嬌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振坤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振輝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振炎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美燕即楊文賢之繼承人、吳重燦即楊文賢之繼承人、吳堃榮即楊文賢之繼承人、吳浤松即楊文賢之繼承人、吳德村即楊文賢之繼承人、吳瑞瑛即楊文賢之繼承人、萬金隆即楊文賢之繼承人、萬潭宏即楊文賢之繼承人、萬金鉛即楊文賢之繼承人、蘇安泰即楊文賢之繼承人、蘇雅惠即楊文賢之繼承人、蘇沛綺即楊文賢之繼承人、蘇宥凱即楊文賢之繼承人、劉家渝即楊文賢之繼承人、劉佳欣即楊文賢之繼承人、萬金鳳即楊文賢之繼承人、陳晃旻即楊文賢之繼承人、陳美菁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段金璇即楊文賢之繼承人、陳冠傑即楊文賢之繼承人、陳冠妏即楊文賢之繼承人、陳憲清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憲明即楊文賢之繼承人、呂美怡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竣淳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宇庭即楊文賢之繼承人、王美花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建忠即楊文賢之繼承人、葉碧華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茂榮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茂杰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麗香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曾靖鈜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曾靖茹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曾家鴻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曾怡宣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曾志勝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曾麗美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曹金鳳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兆東即楊文賢之繼承人、徐國寶即楊文賢之繼承人、徐國輝即楊文賢之繼承人、徐秀蘭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桂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文賢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貳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添進即吳海之繼承人、吳富美即吳海之繼承人、吳滿美即吳海之繼承人、吳建松即吳海之繼承人、吳惠珍即吳海之繼承人、吳惠英即吳海之繼承人、吳陳美玉即吳海之繼承人、吳煜文即吳海之繼承人、吳煜中即吳海之繼承人、吳淑婉即吳海之繼承人、鄭炫晃即吳海之繼承人、鄭洵錚即吳海之繼承人、鄭綺錚即吳海之繼承人、彭垣宏即吳海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海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參佰貳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建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葉碧華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參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茂榮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參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茂杰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參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桂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兆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銀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禎華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振坤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振輝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振炎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美燕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美慧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偉政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偉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曹清福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於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李桂英與相對人即被告張銀昌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6號判決確定,關於訴訟費用負擔,經判決諭知依該判決附表所示比例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1紙、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5紙、竹南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徵收聯單6紙、竹南鎮戶政事務所戶政規費收據10紙、郵件執據等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5,548元、土地勘查複丈費18,900元、地政規費860元、戶政規費2,940元、閱卷費442元,合計共88,690元。
然聲請人所提單據其中地政規費160元、戶政規費30元係起訴前所為申請,又所列郵資911元非屬訴訟程序所必需,是上開部分費用應不予列計,於此先行敘明。依上開判決諭知,其附表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相對人各應確定訴訟費用為:(一)其楊文賢之繼承人即相對人楊建忠即楊文賢之繼承人、葉碧華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茂榮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茂杰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桂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兆東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振坤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振輝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振炎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美燕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周月嬌即楊文賢之繼承人、吳重燦即楊文賢之繼承人、吳堃榮即楊文賢之繼承人、吳浤松即楊文賢之繼承人、吳德村即楊文賢之繼承人、吳瑞瑛即楊文賢之繼承人、萬金隆即楊文賢之繼承人、萬潭宏即楊文賢之繼承人、萬金鉛即楊文賢之繼承人、蘇沛綺即楊文賢之繼承人、蘇宥凱即楊文賢之繼承人、蘇安泰即楊文賢之繼承人、劉家渝即楊文賢之繼承人、劉佳欣即楊文賢之繼承人、蘇雅惠即楊文賢之繼承人、萬金鳳即楊文賢之繼承人、陳晃旻即楊文賢之繼承人、陳美菁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段金璇即楊文賢之繼承人、陳冠傑即楊文賢之繼承人、陳冠妏即楊文賢之繼承人、陳憲清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憲明即楊蔡碧雲之承受訴訟人(楊文賢之繼承人)、楊竣淳即楊蔡碧雲之承受訴訟人(楊文賢之繼承人)、呂美怡即楊文賢、楊凱戎之繼承人、楊宇庭即楊蔡碧雲之承受訴訟人(楊文賢之繼承人)、王美花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兆東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曾怡宣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楊麗香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曾靖鈜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曾靖茹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曾家鴻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曾志勝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曾麗美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曹金鳳即楊文賢之繼承人、徐國寶即楊文賢之繼承人、徐國輝即楊文賢之繼承人、徐秀蘭即楊文賢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文賢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參仟參佰貳拾陸元(即88,690×3.75%=3,326)。(二)相對人吳添進即吳海之繼承人、吳富美即吳海之繼承人、吳滿美即吳海之繼承人、吳建松即吳海之繼承人、吳惠珍即吳海之繼承人、吳惠英即吳海之繼承人、吳陳美玉即吳海之繼承人、吳煜文即吳海之繼承人、吳煜中即吳海之繼承人、吳淑婉即吳海之繼承人、鄭炫晃即吳海之繼承人、鄭洵錚即吳海之繼承人、鄭綺錚即吳海之繼承人、彭垣宏即吳海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海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參仟參佰貳拾陸元(即88,690×3.75%=3,326)。(三)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參佰參拾柒元(即88,690×0.38%=337)。(四)相對人楊建忠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壹佰陸拾玖元(即88,690×0.19%=169)。(五)相對人葉碧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伍拾參元(即88,690×0.06%=53)。
(六)相對人楊茂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伍拾參元(即88,690×0.06%=53)。(七)相對人楊茂杰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伍拾參元(即88,690×0.06%=53)。(八)相對人楊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壹佰參拾參元(即88,690×0.15%=133)。(九)相對人楊兆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參佰玖拾玖元(即88,690×0.45%=399)。(十)相對人張銀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貳萬貳仟玖佰零玖元(即88,690×25.83%=22,909)。(十一)相對人張禎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壹萬壹仟肆佰伍拾元(即88,690×12.91%=11,450)。(十二)相對人楊振坤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壹佰陸拾玖元(即88,690×0.19%=169)。(十三)相對人楊振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壹佰陸拾玖元(即88,690×0.19%=169)。(十四)相對人楊振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壹佰陸拾玖元(即88,690×0.19%=169)。(十五)相對人楊美燕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壹佰陸拾玖元(即88,690×0.19%=169)。(十六)相對人陳美慧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參仟柒佰陸拾玖元(即88,690×4.25%=3,769)。(十七)相對人陳偉政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參仟柒佰陸拾玖元(即88,690×4.25%=3,769)。(十八)相對人陳偉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參仟柒佰陸拾玖元(即88,690×4.25%=3,769)。(十九)相對人曹清福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壹佰參拾參元(即88,690×0.15%=133),及各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