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徐文治
徐文滇徐文亮徐文芳徐文國徐文麒徐瑞源上七人共同代 理 人 洪崇遠律師相 對 人 陳李伶伶即李木生之承受訴訟人
徐李麗玲即李木生之承受訴訟人
李麗華即李木生之承受訴訟人
李麗英即李木生之承受訴訟人
李麗蘭即李木生之承受訴訟人
李宜閑即李木生之承受訴訟人
李霈芸即李木生之承受訴訟人
李麗楨即李木生之承受訴訟人
李瑞琦即李木生之承受訴訟人
李明容即李木生之承受訴訟人
李和財即李木生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58年度裁全字第1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於同法第533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相對人李和財等之被繼承人李木生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徐文治等之被繼承人徐鳳池即債務人就桃園市○○區○○段000地號、473地號、784地號、1005地號、1011地號、1021地號等土地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處分,業經本院58年度裁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處分,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徐文治等之被繼承人徐鳳池之財產為假處分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58年度裁全字第1號假處分事件(含58年度執字第272號假處分事件)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及桃園地方法院查詢結果,目前均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台灣桃園地院115年2月6日桃院雲文字第1150014451號函各乙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