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養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陳棋宏即收養人聲 請 人 郭宥涵即被收養人關 係 人 郭穎蓁即 生 母關 係 人 邵建彬即 生 父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A04(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日收養A05(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之母為夫妻,今收養人願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女,雙方合意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在案,為此檢附收養契約書暨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無刑事記錄證明、服務證明書2件、健康檢查證明書、健康檢查體檢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歷年共同生活照片等件,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㈠、直系血親。㈡、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㈢、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得單獨收養。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3條第1項、第1073條第2項、第1073條之1、第1074條但書、第1076條、第1076條之1、第1079條、第1079條之2、第1079條之3 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成立收養關係之合意,有其提出之收養契約書暨收養同意書附卷可稽,經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到庭陳述有收養合意並知悉收養法律效果,亦有關係人即被收養人生母於同日到庭表明同意出養之真意,此有本院115年5月25日訊問筆錄在卷可佐。
㈡、又關係人即被收養人生父之同意權,據聲請人提出一紙關係人簽名之收養契約書,並稱契約書是透過共同朋友轉交關係人本人親自簽名,然因該契約書並未經公證,尚無認定本件出養已取得生父同意,故本院前依戶籍地址通知其到庭表示意見,上開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其未到庭陳述,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此有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佐,再據關係人即被收養人生母到庭陳稱:被收養人之親權由法院判由生母任之,被收養人生父未給付被收養人之扶養費等情,此與被收養人所述之成長經驗相符,亦有本院查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109號民事判決裁判書在卷可佐,依現有事證,足認關係人即被收養人生父未善盡對被收養人之保護教養義務,依前揭規定,本件收養自無須取得其同意。
㈢、再因成立收養亦會影響收養人家屬之身分關係,故本院會視收養人之家庭狀況通知其親等最近之親屬表示意見,據收養人到庭陳稱:其無子女,父親已過世,手足間因父親遺產分配問題感情不好、未有聯絡,母親在南部生活,會帶被收養人回去和母親吃飯,母親已將被收養人當作孫女等語,故本院函請收養人母親對於本件收養一事表示意見,上開函文已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未向本院表示意見,本院業已保障本案相關當事人之表意權。
㈣、本院審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同住生活多年,並照顧與承擔被收養人生活與相關費用,彼此互相扶持陪伴,累積深厚之情感聯繫,當事人欲透過法律體制,選擇以「事後承認」之方式,使事實上已存在親子關係之權利主體間,產生法律上親子關係之連結效力,其收養動機符合道德、法律上正當性。復查本件收養應無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情事,亦查無被收養人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事,又無民法第1079條之4、第1079條之5所定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等情,且本件為成年收養,當事人意願理應加以尊重,是認本件收養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予認可,並溯及115年3月10日簽立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
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