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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司養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司養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王亮閔

REYES RAMIELLE JEA BUNAG法定代理人 BUNAG LOVILYN KAYE BAUTISTA(王琳琳)上列聲請人王亮閔等向本院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以下文件,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已繳納之聲請費用無從退還)。

二、被收養人REYES RAMIELLE JEA BUNAG及法定代理人BUNAGLOVILYN KAYE BAUTISTA(王琳琳)中華民國居留證影本。

三、被收養人REYES RAMIELLE JEA BUNAG出生證明書(需有生父、生母姓名及年籍資料),以上原文及中文譯本均經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

四、被收養人REYES RAMIELLE JEA BUNAG生父同意書,若已死亡,亦應提出死亡證明書,以上原文及中文譯本均經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

五、BUNAG LOVILYN KAYE BAUTISTA(王琳琳)為被收養人REYES

RAMIELLE JEA BUNAG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如離婚協議書、法院判決書等,以上原文及中文譯本均經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

六、本件收養符合被收養人REYES RAMIELLE JEA BUNAG本國法規(菲律賓)之證明,以上原文及中文譯本均經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理 由

一、按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認可收養之聲請應以書狀或於筆錄載明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父母、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配偶。前項聲請「應」附具下列文件:㈠、收養契約書。㈡、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第2項聲請,宜附具下列文件:㈠、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之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㈡、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他方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1076條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㈢、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或第1076條之2第3項情形者,不在此限。㈣、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㈤、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附具中文譯本。家事事件法第115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

二、本件聲請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裁判日期:2026-05-05